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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 自行车规则 第十三部分 运动安全与条件

2012年04月27日 13:46    来源:中自协

第十三部分 运动安全与条件

第一章 医务监测

第一节 总则

13.1.001 每一个自行车运动员应关心自身的身体条件,注意健康及安全的冒险。

13.1.002 参加自行车比赛的每支商业队、俱乐部或其他机构应经常性的、有系统的确保其成员有从事自行车运动的适当身体条件。

同时,他们也应确保其成员是在安全的条件下从事运动。

13.1.003 国家协会应有进行健康保护和医务监测的行为自由。

对于在下面第23节提及的商业队和运动员,其健康保护和医务监测应符合这些规则。下面第23节中提及的商业队和运动员只有按照这些规则才可制定医务监测程序和相关的测试。如其不能执行其他的项目或测试,则可以不予批准或对其采取其他的手段。

13.1.004 在世界或洲际年历上的比赛期间,除国际自盟规则外,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控制。

第二节 商业队(公路)的医务监测

13.1.005 这部分应适用于规则第二部分第16章中提到的商业队。

总则

13.1.006 为了13.1.002的规定,运动员应适当制定和实施一个预防及安全计划,计划中至少应包括下文提出的所要求的测试和冒险预防计划。

13.1.007 领队应对这些计划的组织和实施负责。队医应负责医务方面。

13.1.008 如果由队医判定或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运动员不适合参加自行车比赛,则运动队不应要求或允许运动员参赛。

13.1.009 运动队和队医应帮助运动员寻找医疗帮助。

队医

13.1.010 每支运动队都应指定一名持有运动医生执照的医生为队医。

13.1.011 如果队医根据事实从他的判断认为运动员不适合参加自行车比赛,他应宣布该运动员不适合并通知领队。在不妨碍13.1.026中提到的检查医生行使其权利的条件下,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的时间应由队医决定。对运动员不适合参赛的决定和宣布应写成书面文字并加入运动员的医疗档案中。

13.1.012 如果检查出运动员的血液?水平高于13.1.063中规定的限定值或是高于国际自盟所颁发的证书上的数值,则队医必须宣布该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测试

13.1.013 商业队的运动员必须接受由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SSCC)起草并经国际自盟主席批准的国际自盟医疗监测的必须测试项目中所列出的医疗测试。

项目中也应列出实施这部分中内容的程序。?

项目及其修改应在通知到商业队之时得以生效。

13.1.014 必须检测项目必须包括运动员初次加入商业队时进行的检查。然后是按照项目列表中所列出的内容每两年、每年和每季度进行检查。

13.1.015 在医疗检测的情况下,每次检查应包括由运动医生进行的身体检查及项目表格中所规定的专项检查。

13.1.016 所进行的检查应能得到检查结果并且在运动员必须进行的监测结束前,提供一个对运动员健康情况进行评估的依据。

13.1.017 所进行的必须检查的费用应由运动员承担。

医疗档案

13.1.018 队医应为每一名自行车运动员保存一份医疗档案。

13.1.019 医疗档案应包括该规则规定下自行车运动员应进行的所有检查,另外有关自行车运动员健康方面的其他信息在征得运动员同意后也可加入医疗档案。

13.1.020 医疗档案归自行车运动员所有,但必须由队医保存。

13.1.021 只有运动员本人、队医、国际自盟医生及13.1.026中提及的检查医生可以拿到医疗档案。

13.1.022 队医、国际自盟医生及由国际自盟指派的检查医生应保密对待测试结果,不能妨碍队医或检查医生在必要的时间宣布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

13.1.023 当运动员离开运动队时,应将医疗档案转交其本人。运动员应将档案交给其新加入运动队的队医。

13.1.024 十年以前的文件资料应从医疗档案中撤出。

控制

13.1.025 每次检查后,队医应按照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SSCC)起草的式样向SSCC提交一份注明每一名运动员进行的检查的声明。该声明须在检查完成的下一个月的15号寄至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

13.1.026 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指定一个独立的机构派出一名医生进行检查该部分的要求是否得到了重视。为此,这名医生能拿到所有的医疗档案。

13.1.027 队医应确保进行检查的医生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能够拿到所有的医疗档案。

在检查医生或国际自盟医生的要求下,队医应在限定时间内并按照前者制定的程序,通知检查医生或国际自盟医生测验的结果并给予解释和所需信息。

运动员应在检查医生的要求下,在限定时间内并按照检查医生制定的程序,通知检查医生测试结果并提供给他医疗档案中所包含的信息。

13.1.028 队医应在10天内通知检查医生关于测验结果出现的任何影响运动员不能从事竞技性自行车运动的不正常或明显的病理现象,以及通知检查医生检查结果决定。检查医生可能要求运动员接受专家进一步的检查。队医将会在收到结果的10内把这些检查的结果告诉运动员。

13.1.029 检查医生可能会宣布运动员在一段时间内不适合参加比赛,在这期间他应决定并制定出运动员应采取的程序。如果运动员不能进行所要求的检查,则这名运动员将被宣布不适合参加比赛,直至检查医生依据他所决定进行的检查宣布运动员适合参加比赛。

冒险预防计划

13.1.030 每一年最迟在5月份,运动队在与其自行车运动员、医生及护理助理协商后,应制定一份列表列出所注意到的自行车运动中所特有的冒险事项。

13.1.031 上述列表中,也应包括解决或改进建议及具体实施计划。

13.1.032 每个列表应附有前2年的列表复印件,以说明所建议的解决办法是否得以了实施并且须注明实施的日期。如果解决方法未能得以实施,必须说明原因。

13.1.033 另外,每个列表必须附有一个声明,以表明上述所有的文件是在与所有运动员协商的基础上写出的。这个声明应由教练员、队医和至少两名运动员签字。

13.1.034 运动员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查阅这些列表。

13.1.035 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一经要求,应将列表的复印件送到。

惩罚

13.1.036 如违反规则本部分所列出的规定,将会受到下列的惩罚:

1、对于商业队:如违反条例13.1.025的规定,将被停赛8-6个月/处以1000-10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2、对于运动员:停赛8-3个月并/或处以100-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3、对于队医:按照条例13.2.008

4、对于领队:停赛8-10年并/或处以500-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如果在第一次违反规定的随后两年又违反了规定,则被停赛6个月或最终驱逐出自行车比赛并处以1000-3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第三节 山地自行车的医务监测

13.1.037 这部分规则适用于商业队的运动员(男、女)、在上一年1231日的国际自盟级别中名列男子前100名及女子前20名的非商业队的运动员(这一类运动员因此被称作个人自行车运动员)。

总则:商业队

13.1.038 按照13.1.002中的规定,运动队应适当制定和实施一个预防与安全计划,其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列出的必要测试。

13.1.039 运动队的管理部门应对这些计划的组织与实施负责。队医应对医务方面的事物负责。

13.1.040 如果运动员已经被队医判定不能参加比赛或是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他不适合参加比赛,则运动队不能强迫或允许运动员参加自行车赛事。

13.1.041 运动队和队医应帮助自行车运动员寻求医疗帮助。

队医与医务顾问

13.1.042 每支运动队应指定一名持有运动医生执照的医生作为其队医。每一个运动员必须指认一名医务顾问(家庭医生、协会医生等等)。

13.1.043 如果队医或医务顾问通过事实情况认为运动员(即便是暂时性的)不适合参加比赛,他们应宣布该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并应通知运动队领队。在不会影响条例13.1.057中提及的检查医生的权力的情况下,运动员被认为不适合参加比赛的时间应由队医决定。这个决定与不适合参赛的宣布应作出书面报告并加入运动员的医疗档案。

13.1.044 当一个运动员的血?水平高于条例13.1.063中设定的限制值时或高于国际自盟颁发的证书上设定的数值时,则队医或医务顾问必须宣布该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

测试

13.1.045 条例13.1.037中提到的运动员必须接受山地自行车(越野赛)的国际自盟医务监测的必要测试计划,该计划是由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SSCC)起草并竟国际自盟主席批准的。

该计划还应设定该部分具体实施的程序。?

该计划及其修改应在商业队或运动员个人得到通知之时得以生效。

13.1.046 必要测试计划必须包括运动员初次加入商业队时的身体检查,然后是按照计划列表中进行的一系列检查。

13.1.047 在进行医务监测的情况下,每个检查应包括由运动医生进行的医疗检查及计划列表中所规定进行的具体检查。

13.1.048 所进行的检查应能得知检查结果并在所必须进行的检查结束前提供一个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程度进行评估的一个依据。

13.1.049 所进行的必要检查的费用应由运动队或运动员个人承担。

医疗档案

13.1.050 队医应为每一名自行车运动员保存一份医疗档案。

13.1.051 医疗档案应包括该规则规定下自行车运动员应进行的所有检查,另外有关自行车运动员健康方面的其他信息在征得运动员同意后也可加入医疗档案。

13.1.052 医疗档案归自行车运动员所有,但必须由队医或医务顾问保存。

13.1.053 只有运动员本人、队医、医务顾问、国际自盟医生及13.1.057中提及的检查医生可以拿到医疗档案。

13.1.054 队医、医务顾问、国际自盟医生及由国际自盟指派的检查医生应保密对待测试结果,不能妨碍队医或检查医生在必要的时间宣布运动员不适合参加比赛。

13.1.055 当运动员离开运动队时,应将医疗档案转交其本人。运动员应将档案交给其新加入的运动队队医。

13.1.056 十年以前的文件资料应从医疗档案中撤出。

控制

13.1.057 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指定一个独立的机构派出一名医生进行检查该部分的要求是否得到了重视。为此,这名医生能拿到所有的医疗档案。

13.1.058 队医、医务顾问和运动员应确保进行检查的医生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能够拿到所有的医疗档案。

在检查医生或国际自盟医生的要求下,队医或医务顾问应在限定时间内并按照前者制定的程序,通知检查医生或国际自盟医生测验的结果并给予解释和所需信息。

13.1.059 队医或医务顾问应在10天内通知检查医生关于测验结果出现的任何影响运动员不能从事竞技性自行车运动的不正常或明显的病理现象,以及通知检查医生检查结果决定。检查医生可能要求运动员接受专家进一步的检查。队医将会在收到结果的10内把这些检查的结果告诉运动员。

13.1.060 检查医生可能会宣布运动员在一段时间内不适合参加比赛,在这期间他应决定并制定出运动员应采取的程序。如果运动员不能进行所要求的检查,则这名运动员将被宣布不适合参加比赛,直至检查医生依据他所决定进行的检查宣布运动员适合参加比赛。

惩罚

13.1.061 如违反规则本部分所列出的规定,将会受到下列的惩罚:

1、对于商业队:如违反条例13.1.045的规定,将被停赛8-6个月/处以1000-10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2、对于运动员:停赛8-3个月并/或处以100-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3、对于队医:按照条例13.2.008

4、对于运动队领队:停赛8-10年并/或处以500-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如果在第一次违反规定的随后两年又违反了规定,则被停赛6个月或最终驱逐出自行车比赛并处以1000-3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第四节 血液检查(验血)

总则

13.1.062 运动员应接受国际自盟组织的检查他们血液水平的血液检查。

13.1.063 如果血液分析表明运动员的血液水平超出限定的数值,则该运动员应被认为不适合参加竞技自行车运动并不得参加自行车比赛。他的执照应被撤回。

血液检查的最大限定值为男子50%,女子47%

13.1.064 被传唤接受进行验血的运动员,如果不能到场或拒绝接受验血,应被认为不适合参加竞技自行车运动并不得参加自行车比赛。他的执照应被撤回。

13.1.065 血液水平应通过便携式梨行为系列分析器进行,使用的血样大约是5毫升。

13.1.066 血液检查和分析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SSCC)或其主席也应指派一名医务检察官。

13.1.067 血液检样归国际自盟所有,它们是被用作对运动员的健康控制进行检查的。

13.1.068 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建立执行现规则的程序和条件。

血液检查的组织

13.1.069 经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或其主席决定,即应组织血液检查。

13.1.070 参加世界或洲际年历中所列任何小项的任何商业队、运动队或其他有运动员参赛的团体,必须在比赛前的至少7天,将其参赛运动员在比赛期间所住的饭店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以及运动员的姓名,通知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

这个日期之后的任何情况变化必须马上通知国际自盟。如果变化发生在下班前的不到4个小时,则应将此信息递交裁判组主席。未能达到此要求的应按照条例12.1.009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13.1.071 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将决定进行血液检查的地点和时间。

13.1.072 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的主席将按姓名或是指定标准(国际自盟个人分组、比赛总体分组等等)决定哪些运动员将进行血液检查。他还可以决定在一些运动员、运动队中抽签决定进行血液检查的运动员。他应将结果通知医务检查员。如果有必要,医务检查员可以在医院代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签。

13.1.073 医务检查员应起草一份要进行测试的运动员名单。名单应完全与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决定的指派相符,并且医务检察官不必提供这些指派证明的依据。

按照上述规定,没有得到指派或没有抽到的运动员不得进行血液检查。

13.1.074 如需要并且在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在场的情况下,医务检查员可以在现场修改主席按上述13.1.07113.1.072所作出的决定,以便保证血液检查的正常进行。

13.1.075 须要求被指派接受血液检查的运动员填写一份如下面条例13.1.090中所给出式样的表格。这种表格可以直接给运动员填写,也可给其运动队代表(他将负责通知其运动队队员)。需要由运动员或代表签字表示已收到表格。如果有人拒绝签字,则在集合时会被提及。

13.1.076 运动员不得迟于集合时间到达血液检验室,如运动员迟到,则运动员将被认为不适合参加比赛。

13.1.077 运动员须携带执照并将其交给医务检查员。如果运动员没有执照,则?

一旦得到检验结果并显示运动员血液水平没有超出最大值,则将执照归还给运动员或运动队。

血样和分析

13.1.078 须由医院医生或在其监督下由合格人员,从每名运动员的胳膊中抽取5毫升血液进行检测。在运动员的要求下,可以在医院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由运动员的队医来进行抽血,但是他必须严格按照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所制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第一次抽取的血样不能被接受,将由医院医生进行抽取。

13.1.079 抽取的血液将被分为AB两个血样。这两个血样在抽取后将同时接受检验,血样B将被保留。

13.1.080 在最后使用携带性梨行为系列分析器进行了血液检查后,将进行血样A的一起分析。

如果血样分析结果表明血液水平超出了最大值,则该运动员可以到现场进行血样B的分析。运动员可以选择一个人与其做伴或者指认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须携带书面官方证明。

该运动员或其代表应确保在第一次分析后紧接着进行的分析时,应到达实验分析室。如果该运动员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则将接受血样A的分析,不再进行血样B的分析。

13.1.081 要对血样的检验进行记录,其中须包括条例13.1.091 中式样所包含的内容。运动员也需要在该记录上进行签字,如果他没有签字,则须由医务检查员陈述其中原因。

13.1.082 在血样分析后,医院医生需要在记录中注明血液水平并签字,然后该记录也需要由医务检查员签字。

13.1.083 须将分析器记录的血液水平按照运动员指定的方式通知给运动员。

血液分析的所有结果应通知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

在运动员的要求下并按照他所指定的方式,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主席应尽快寄给运动员一份有关其验血数值的表格。

13.1.084 医务检查员应将那些血液水平没有超出最大限定数值的运动员名单及他们的护照,交给商业队或相关的运动队。

关于不能参赛的宣布

13.1.085 任何进行血液检查时不到场、或拒绝接受检查、或血液指标超过最大限定数值的运动员,都将不能参加比赛。这些运动员的姓名将按下面条例13.1.092中的表格通知队员所在的商业队或运动队并通知裁判组。运动员也将在其商业队或运动队处得到一份这个表格的复印件。另外,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也应尽快地通知运动员所在的国家协会。

医务检查员应将运动员的执照撤出或尽快地交给裁判组或运动员所在的国家协会。

不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应在裁判组编写的公报中进行公布。

13.1.086 在上面条例13.1.085中提到的运动员如希望重新参加比赛,应向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自盟总部的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再进行一次血液检查。这次验血应由国际自盟认可的并进行第一次血液分析的机构来进行,验血的费用由该运动员担负,但这次验血的时间不能比第一次验血(即运动员当时没能参加验血或拒绝参加验血或血液水平超出了最大数值)不得晚于15天。 如果这次验血表明血液水平没有超出最大数值,则该运动员可以重新参加比赛,但是他必须自负责任。

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血液测试表明运动员的血液水平没有超出最大数值,则该运动员也能够重新参加比赛,但是任何其他的测试必须符合上面提到的相同的条件,并且是在第一次测试后的不晚于15天的时间进行。

13.1.087 已经被发现或宣布不能参加自行车比赛的运动员如果参加比赛则被认为是无效的。该运动员将被处以每场比赛或每站比赛10005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尽管他可能在其违规参加的比赛被处以了其他的违规罚款。

13.1.088 上述条例中被认为不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所在的商业队或运动队将被处以每名运动员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国家性规定

13.1.089 按照以下条件,国家协会可以进行血液检验并且宣布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但国家协会必须自负责任。

1、国家协会必须采用一个与该规则相符的国家性规则?

2、协会必须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3、只有上述规定的规则、程序和条件才能在这一领域适用;

4、除国家锦标赛外,在世界性和洲际赛事年历中不组织这样的监控;

5、监控须由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认可的人员或机构进行;

6、由国家性合法机构证明运动员正常血液指标男子高于50%或女子高于47%而出具的证明,只在协会所在的国家有效。按照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制定的条件,国际性证明只能由运动安全与条件委员会出具、

7、国家协会应对条例13.1.083中剩余的样表进行负责并应确保该措施得到了有关的每一位人员或机构的重视。国家协会应将其科学研究通知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国家协会也可以将剩余的样表交给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

第二章 运动医生

13.2.001 国家协会、商业队、赞助商、俱乐部、自行车协会、比赛组织者或其他自行车运动团体只能指定那些持有国家协会颁发的执照的医生来为其自行车运动员提供医疗护理。

13.2.002 这种境况下的医疗护理应被理解为非随意性医疗护理,包括以下领域内的内容:运动员医疗检查、运动员参赛身体状况的检查、运动伤病的治疗、体育活动中所需药物的处方及营养和训练建议。

13.2.003 医生的执照须由其所居住的国家协会颁发。

13.2.004 获得运动医生执照的条件须由国家协会制定。

在所有情况下须包括:

1、持有医学领域医生的认可资格;

2、成功地接受过由国家协会组织或认可并颁发证书的体育医学专家培训课程;

3、已经通过了由国家协会组织的有关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及国家协会关于影响运动员健康的事项及条例13.2.010中所规定的运动医生行为规范的规则;

4、必须完全遵守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有关运动医生行为规范的规定。

在该领域中经过以往经验已使其能力得以证明的医生,可以免于国家协会制定的上述第2条规定。

13.2.005 运动医生的执照每两年应进行更新,前提条件是只有医生通过了国家协会组织或认可的进修培训课程或医生再次成功地通过了条例13.2.004中提到的考试。

13.2.006 国家协会应向国际自行车联盟提交以下内容:

1、颁发运动医生执照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2、进修培训课程的全部和详细计划。

13.2.007

13.2.008 任何违背于该规则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应被处以吊销执照8天至1年并/5005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如果在第一次违背规则的两年内又违反了规则,则该医生应被停业至少6个月或永久被驱逐出该行业并被处以1000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另外,该事项应移交医务权力部门。

13.2.003 任何违背于条例13.2.00113.2.007的个人,将被处以停业1个月至1年并/1000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如果在第一次违背规则的5年内有第二次或更多的违背规则,则应被处以2000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并/或被停业至少6个月或永久驱除出该行业。

如果事情涉及到一名运动员,其在违背规则的一年中已经或正在参加国际或洲际赛事年历中的比赛,则国家协会在开始采取纪律程序前应通知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可以要求按照条例70-89反兴奋剂控制的规则进行纪律处罚工作。如果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在国家协会通知其该事项的15天内没有利用其上述权力,则国家协会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定进行纪律处罚工作。

13.2.010 运动医生的行为规范

类别1

关于一般医疗/技术行为方面

1-3:一般治疗,训练

1、医生不应将对有病或受伤运动员的治疗方法仅限于自己知道,也不应将这些治疗方法仅限于一定的团体知道。

2、医生不应将用于治疗或预防效果的实验和训练方法仅限于其个人知道。

3、医生不应隐瞒对于有病或受伤运动员治疗的副作用或训练方法的伤害效果。

4-8:浸液、营养补充、注射

4、原则上讲,对于有病运动员进行浸液治疗的理由不应与不参加任何运动的病人进行浸液治疗的有什么不同。

5、只有当表明运动员缺乏一定的营养成分并/或对于一定的营养成分有不断的需求而其正常的饮食(尽管精心安排并且多样化)又不能够提供时,医生可以给运动员开出(运动)食物营养补充配方。

6、在不违背反兴奋剂规则的条件下,在与正常情况相比,荷尔蒙水平出现不正常的略微下降并且按照现代医学观点会不断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荷尔蒙补充。

7、在体育运动领域,进行镇痛注射也是治疗疼痛的一个可接受的方法。

8、如果注射将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则医生不应对运动员进行注射。

9-11:兴奋剂;又见33=34

9、如果运动员与医生接近并提出要求医生开出兴奋剂表单上所列出的兴奋剂并/或监督其使用这些兴奋剂的要求时,医生应给予坚定的否决。

10、如果一名医生面临着他所照顾的运动员使用其他医生为其所开的兴奋剂表单上所列出的兴奋剂,则该医生在获得运动员的同意并与运动员及开药医生协商后,有义务为运动员开出不是国际或国家兴奋剂列表上的、但具有相当药效的药物。

11、如果医生面临着其所照顾的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列表上所列出的药物,而运动员使用这些药物并没有提高其运动成绩的任何医学理由,则医生有义务建议该运动员不使用这种药物。

类别2:与疾病有关的方面

12-15:(运动)医生和运动员的责任

12、医生应照顾好其所负责的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为体育协会或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医生必须认真权衡好个人、团体和组织的利益。而对于医生而言,每个运动员的健康则是其围绕的中心。

13、医生应从其所照顾的运动员的利益出发,负责并有自由对诊断、治疗和监测作出决定。在医生作出这些决定时,必须考虑到运动员具有事先同意和个人责任的权利。

14、医生只有在其独立专家的地位充分得到保证时,才将接受分派的任务。

15、医生有义务向运动员及其教练就运动员从事体育运动的身体条件,清楚并且详尽的陈述其个人的观点,以使人们对其陈述不存在任何疑问。医生在陈述其观点时,应尊重所照顾的运动员的个人责任,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指出如按运动员的决定所造成的结果后在陈述其个人观点。如果身体健康的冒险涉及到第三方或如果需要急救,则该规定可以有所例外(见规则32)。

16-17:事先通知同意

16、医生应以一种使人容易理解的方式,通知运动员关于治疗、药物使用及可能出现的结果的情况,并应进一步征得有关治疗的同意。

17、体育俱乐部或运动队的队医应向运动员解释清楚:运动员有和其他医生进行协商的自由。

队医还应向该运动员解释清楚:他将不对其他医生的行为和建议负责。

18:(运动)医生的义务

18、医生或其顾主应至少有足够的职业义务保障,有可能的情况下也应有职业法律支出保障。

类别3:与同行业者和其他医务服务提供者有关的方面

19:对同行医生的批评

19、医生应避免公开批评对(高级)运动员进行治疗的同行医生。

20-22:信息交换

20、在对运动员进行监测的组织内,医生可以,在征得运动员同意的情况下与照顾运动员的医生交换相关的医学信息。

21、当医生要决定允许参加某一项(类型)的运动时,如果有必要,医生将根据先前他与运动员的接触或进行的检查,向照顾运动员的医生要求其他的真实的资料(又见以下有关检查的部分条例)。

类别4:有关数据记录的方面

22、医生将对与运动员几及其运动有关的医学数据进行记录,并将仔细地将这些数据存入档案。医生将从记录这些数据的时间起,把这些资料保存10年,或更长时间以便在所需的情况下,为运动员提供适当的治疗。

23、医生应在确保档案机密和保护运动员隐私的情况下,编制和管理档案及档案系统。

24、在运动员的要求下,医生应尽快向运动员提供档案或档案中资料的复印件,并附有所需的解释。

只有当运动员拿到档案中资料或复印件会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时,运动员的这项要求将得到忽略。

类别5:与社会有关的方面

25-26:身体检查,能力评估

25、医生应仅依据参加特定运动项目所提出的特定医学要求来进行检查。

26、在第三方的要求下来实施身体检查的医生应允许进行检查的对象即运动员表明其意愿的机会,即是否得到检查结果和结论的通知,以及是否希望第一个得到该通知以能决定是否将该结果通知其他人。

这项信息仅限于医生的建议即:运动员被认为适合不适合、或在一定条件下适合(提及这些条件),参加(或继续从事)该项(高级)运动。

27:报酬

27、医生不应接受与其正常收入不相称的任何经济收入或礼物。

28:指出危险的义务

28、医生应根据经验和专业数据,向负责人员指出运动练习或训练中对健康有威胁的情况,以减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祛除这些所观察到的威胁。

29:个人素质及进一步的培训

29、医生应获得并具有解决运动员在从事体育运动中所提出的特定或心理要求的知识。在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有:

-专业技巧;

-作用和效率;

-谨慎细心;

-安全。

30:针对儿童运动员的特殊照顾

30、医生应负责对儿童运动员进行医务监测,帮助促进儿童身体和心理的发展,并且帮助防止运动训练的强度超量。

31:医生在危险情况下的决定权力

31、对竞赛练习(例如锦标赛或环游比赛)进行医务监测的医生,在一定情况下,有决定某一运动员能否(继续)参加比赛的权力。当运动员在比赛时,不能对其自身的健康状况及环境状况进行足够的判断或其健康状况将会对其他人造成威胁时,医生可以行使其上述决定权力。

32-33:兴奋剂

32、医生将按照体育运动规则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合作执行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的强行控制,

33、不管其观点表明其对兴奋剂列表上所列出的药物使用持肯定或否定态度,医生有对其他人表明其有关兴奋剂问题的观点的自由。他表明观点的方式不应让病人/运动员感到困恼,并且不论他的生活原则是什么,他的观点必须不能有碍于向运动员提供他们应得到的、对其最有利的照顾。

34-35:公共宣传

34、医生在征得运动员的同意及提供了最佳的照料后,可以向媒体公布有关其所照料的运动员健康状况的任何信息。

在这种事情上,当然必须遵照有关职业保密的规定。

35、医生的公布必须是真实的、可控制的并且是可让人理解的。公布不能是含糊不清的,或是涉及到某一医生的某个服务或治疗方法与其同事(提及姓名或明确指出)进行比较。

 

第三章 医务助理

定义

13.3.001 医务助理是指那些经常性的在国家协会、商业队、赞助商、俱乐部、自行车运动协会、赛事组织者或其他自行车运动团体的要求下或是直接/间接的计划帮助下,为准备参加自行车比赛对自行车运动员给予物质的、身体的、医务助理的或心理的照顾,如准备、提供或是管理运动员的饮料、食物或其他消耗物品,以及在医生的监督下在运动员训练和练习中提供药品、受伤治疗、或是提供按摩或帮助。

执照

13.3.002 除了持有行医执照的医生外,任何人如未持有医务助理执照将不可担任医务助理。

13.3.003 医务助理的执照将由合格的国家协会颁发。在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的授权下,国家协会可以使医务助理执照在特定服务形式,如按摩及物理疗法中的有效性。

13.3.004 获得医务助理执照的条件应由国家协会制定。这些制定的条件必须确保执照只能颁发给那些有能力提供合格医务助理的人们,这些助理必须遵照健康的必要条件,或是在必要的情况下,遵照健康规则。

13.3.005 在颁发给其第一本执照前,申请人必须接受课程培训和通过由国家协会组织的考试。然后,协会可以给予符合条例13.3.001中提及条件的人,颁发证书。

13.3.006 医务助理证书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更新,前提条件是执照持有者已接受了国家协会组织的进修培训课程。

13.3.007 国家协会应向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提交以下事项:

1)颁发医务助理执照的一套完整的条件;

2)完整和详细的基础课程及进修培训课程的教学纲要。

行为规则

13.3.008 医务助理应遵照和确保运动员健康的必要条件、遵守体育职业道德和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及国家协会的规定。他应遵守职业及医学行业的保密规范。

13.3.009 医务助理的行为应为运动员树立一个良好的典范。

13.3.010 医务助理应将运动员的健康放在商业队、俱乐部、赞助商或是国家队的任何利益之上(这些利益可能会对运动员造成伤害)。

他应在运动员的健康和安全不能得到确保的条件下,反对进行训练或参加比赛。

13.3.011 医务助理应避免并与对运动员身体和心理健康有副面影响的事实、情况和环境做斗争。

13.3.012 医务助理应使其行为限定在那些经过足够培训、有足够经验以保证行为质量和安全的活动领域。

13.3.013 应根据运动员的真实需要来给予运动员以照料。医务助理应杜绝任何实验性质的治疗。

13.3.014 医务助理应决不做其国家立法未授权其做的任何事情?

13.3.015 在治疗有病或受伤运动员时,医务助理应遵照医生的指示。

13.3.016 医务助理应特别杜绝和反对:

a)从事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药物实验规定禁止的行为和方法;

b)使用任何物质或程序人工改造人体的组成部分。

运动员的基本权利

13.3.017 医务助理在未征得运动员本身的同意时,不得对运动员采取任何行为。

13.3.018 医务助理应将治疗的性质和目的及治疗带来的结果,告诉运动员。

13.3.019 运动员有权利得到医务助理记录的有关其健康或心理、身体状况的任何信息。

13.3.020 尽管医务助理有按照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和国家协会或法律条文的规定,有提供所需信息的义务,但医务助理应尊重运动员的私人生活,并且从隐私的角度出发,对于运动员所做的照料要谨慎从事。

惩罚

13.3.021 医务助理对现规则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违背应被处以至少8天到最多1年的吊销执照,或是罚款至少500瑞士法郎到最多5000瑞士法郎。如果在第一次违背规则的两年内再一次违背了规则,则该医务助理将被吊销执照至少6个月或是终生驱逐出该行业并被处以至少1000瑞士法郎至最多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13.3.022 任何个人、俱乐部、商业队、协会或其他组织如果邀请一名未持有医务助理执照或医生执照的个人对条例1.1.128中定义的运动员实施医疗服务,则该个人、俱乐部、商业队、协会或其他组织将被处以1个月至1年的吊销执照并/或处以750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如果在两年内再一次违背了该规则,则会被处以至少6个月的吊销执照或最终驱逐出该行业并处以15002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13.3.023 条例13.3.022中提及的乘法同样适用于那些没有医务助理执照或医生执照而对运动员进行照料的人员,或是那些违背规则的医务助理的帮凶,特别是那些导致或强迫医务助理进行有背于现行规则行为的那些人。

程序

13.3.024 如果运动员在其违背规则的一年中,参加或已经参加了国际或洲际赛事年历上的比赛,则国家协会在采取纪律行为前应通知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应在其得到通知的15天内,有权力要求国家协会在采取纪律程序时,考虑条例70-89中有关药物实验的规定。如果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没有利用其该项权力,则纪律程序应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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