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I 自行车规则 第九部分 世界锦标赛
UCI 自行车规则 第九部分 世界锦标赛
第一章 世界锦标赛的组织
9.1.001 每年均举行世界锦标赛。世界锦标赛的设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各项目的冠军获得者将被授予世界冠军的称号。 9.1.002 世界锦标赛的所有项目均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 所有有关权益也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尤其是以下几条: ·成立与组织世界自行车锦标赛的权利; ·在自行车运动领域内命名“世界锦标赛”的权利; ·广播、电视权,广告与市场权; ·对“五彩标记”的所有权。 此外,国际自盟可与有关赞助商签署该赞助商在世界锦标赛期间供应车辆或其他装备的协 议。在这种情况下,各会员协会只能使用该赞助商提供的装备。 9.1.003 拥有世界冠军称号的赛事可以分别被授予数个单独组织的赛事。管理委员会须确定这类赛事的数目及赛事日程。每个比赛均被称为“世界锦标赛”,并通过由管理委员会根据一定的小项确定的特一定的资格赛产生参赛资格(如公路,山地车等)。
组织权的分配 9.1.004 国际自盟应将世界锦标赛的组织权委托给一个国际自盟的会员协会,或者经世界锦标赛举办国家的国家协会的同意,委托给其他的组织者。 9.1.005 管理委员会已经为每场世界锦标赛都准备好了组织指南,该指南将发给正式申请举办世界锦标赛的国家协会。 9.1.006 申请组织世界锦标赛就意味着申请者如果被选中,就须接受组织指南中的所有条件并按照其中所规定的条款,由提出申请的国家协会负全责,落实世界锦标赛的组织工作。 9.1.007 申请组织世界锦标赛的国家协会须将其申请书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国际自盟。在这封信中,国家协会须向国际自盟提供所有组织指南中所要求的文件。 9.1.008 这份申请最迟须于将申办的世界锦标赛举行那年的1月1日的三年前到达国际自盟总部。 9.1.009 国际自盟须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来决定世界锦标赛的组织权。 执行委员会将在候选者中进行预选,选出认为最有可能提供高水平组织工作的候选者并将这些名单递交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进行投票。如有任何成员提出要求,均须进行无记名投票。 如果对否决一名候选者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候选者不能参加投票。 如果投票结果为超过两名候选者不分高低,则须对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者们 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票数第二的候选者有两个,则须对第一与第二的候选者进行第二轮投票,直至仅剩下两名候选者。 世界锦标赛的组织权将在以下条件下方或授予:即有关组织工作的协议或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条件均已完全等到认可。 (2004年1月1日修订) 9.1.010 如果执行委员会认为: 协议或组织指南中的条款没有得到遵守或 世界锦标赛的准备工作不能保证比赛合理或高质量组织,或 有严重的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存在,且将危及到世界锦标赛的组织工作, 执行委员会有权取消或推迟世界锦标赛的组织权,而无须向有关方面进行赔偿。执行委员会 可以做出认为合适的决定,将锦标赛的组织权授予其他的组织者。
锦标赛的日程 9.1.011 世界锦标赛的日期、持续天数以及比赛日程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决定。 9.1.012 组织者须确保无非运动因素造成赛事的延期或比赛日程的更改,这些因素包括事故,下雨等。这方面的决定应由裁判团与组织者及国际自盟共同磋商后做出。 国家协会应当做到能够将日程的任何变化及时通告给各方。 (97年10月6日修订) 9.1.013 任何关于世界锦标赛延期的决定应由管理委员会与组织协商后做出。 9.1.014 在世界锦标赛延期的情况下,已报名的运动员仍须参加,无论新的日期与地点在哪里。此情形下运动员有权取消其他事先定立的其他参赛协议而无须为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赔偿负责任。 9.1.015 在延期时间很短的情况下,运动员、裁判员以及其他和赛事有关的人员均须停留在比赛地点,除非管理委员会另有决定。
保护 9.1.016 报名参赛且其参加的小项开赛48小时前并未更换参赛人员的选手,在相应赛事开赛前的两天内不得参加其他任何自行车比赛。同样的,如果开赛48小时前已经更换参赛人员,替换者在上述期限内也不能参加任何其他自行车赛。 违反此条规定者将处以500至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9.1.017 在世界锦标赛第一场比赛开赛前11天与最后一场比赛结束后3天内,除非国际自盟特许,在世界锦标赛举办地方圆50公里内不能举办任何项目的自行车比赛,无论是提供奖金、奖品还是其他收益条件的比赛。 违反这一规定的组织者将被罚款10,000瑞士法郎,参加这一比赛的运动员将被处以500至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参赛的国家协会 9.1.018 每个参加世界锦标赛的国家协会均须以团结友爱与公平竞争的精神参赛,并为世界锦标赛取得最大的成功而努力。 9.1.019 每个参加世界锦标赛的国家协会均须在国际自盟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手和代表团中的所有其他人员(官员、随同,客人等)报名。 9.1.020 每个国家协会须向组织者提供相应的信息,特别是身份、行程及食宿地点。 9.1.021 每个国家协会须为每个参加世界锦标赛的队伍委派一名技术领队,这名领队将代表了该队及该国协会。任何与该国家队的联系将通过该领队进行。 9.1.022 通常国家协会应与组织者合作,以尽可能顺利完成其工作。
会议 9.1.023 每个项目开赛前,组织者均应组织一次通气与协调会,与会者为组织者的代表,国际自盟的代表和所有的领队,裁判,指定的国际自盟指定医生及安保代表。会议由组织者的代表主持。对于山地车比赛,每个国家最多只能派三名代表出席会议(包括必要的翻译)。 (98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修订) 9.1.024 此外,组织者须为上述人员为了确保世界锦标赛的顺利举行而组织的其他会议提供充足的设施与便利。
裁判团 9.1.025 裁判团应尽可能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委派的国际A级裁判组成。 9.1.026 被选中举办世界锦标赛的国家协会应当为保证赛事的运行,按照国际自盟规定的数目选派额外的国际裁判。 裁判员的职责为: 1.掌握标识运动员身份的装备,并在审验会员证后发放。 2.在赛前确认参赛并审验会员证。 3.检查每位参赛者的装备(人员及器材)。 4.如有需要,组织资格赛或预赛,并在审验工作一结束就排出出发秩序单。 5.决定比赛结果。 9.1.027 在场地比赛中,裁判员工作区将受到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接近。 9.1.028 在公路比赛中,修理点至少须有三名裁判,他们负责维持秩序并检查所使用的车辆,以确保运动员没有使用未经许可的装备。 9.1.029 裁判团有权根据情况,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做出任何决定。 9.1.030至9.1.035自2000年1月1日起废止。 9.1.036至9.1.040自1998年1月1日起废止。
排名 9.1.041 正式比赛排名应由裁判团排定,并由裁判团秘书记录下一份记要。该记要须由裁判秘书和总裁判长(或由总裁判长指定的其他裁判)签名。 9.1.042 世界锦标赛结束后,裁判秘书须准备一套记要与全部的比赛结果与排名。这些记要须由总裁判长再次签名并附在其报告之后,如条款9.1.054所示。
颁奖仪式 9.1.043 每个世界冠军头衔的授予均须举行正式的颁奖仪式。 9.1.044 每个项目结束后的10分钟内(除非另外通知并在正式通知中记录),世界冠军、第二名及第三名的获得者须准备好出席正式的颁奖仪式。该仪式由总裁判长负责操作。 9.1.045 对于团体追逐赛与团体竞速赛,奖牌与荣誉衫应发给参加决赛的每一名选手。 (2004年1月1日修订) 9.1.046 运动员应着比赛服出场,身穿国家队骑行服,但不能带汗带与太阳镜,直至其离开颁奖区。 9.1.047 颁奖仪式的出席人员为: 国际自盟主席或由其委派的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冠军赠世界冠军服,并发金、银、铜牌。 组织者国家协会的主席或由其委派的一名代表献鲜花。 六位少女托着世界冠军服与奖牌、鲜花。 9.1.048 应升运动员所在国家的国旗。 9.1.049 奏冠军所在国家的国歌。 9.1.050 世界冠军直至第二天起才可以穿其自身的骑行服并佩戴其主赞助商的广告。 9.1.051 违反9.1.044与9.1.050条款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至少2,000至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根据其违反此规定所获的收益,可以处以更高的罚款。
奖金 9.1.052 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发给运动员的资金额度。
药检 9.1.053 国际自盟指定医生及药检监察员须确保药检工作按照国际自盟药检规则进行。
报告 9.1.054 在世界锦标赛结束后的21天内,总裁判长与国际自盟指定医生须向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递交一份详细的报告,总结世界锦标赛的运作情况,以及指出被观察到的犯规的数目,如何改进组织工作以及其他情况和有益的建议。 (97年10月6日修订)
第一节 总述
9.2.001 国家协会应选拔运动员参加世界锦标赛。 9.2.002 一个国家协会只能选拔具有该国国籍的运动员。 无国稽的运动员可由其连续居住了五年以上的国家的国家协会进行选拔。 (1999年1月1日起第三段废止) 9.2.003 国家协会应通过国际自盟的官方网站报名。 没有互联网设备的国家协会可以通过国际自盟提供的报名表报名。 (2003年1月1日修订) 9.2.004 报名表须于以下截止日期前抵达国际自盟: 公路: 男子精英比赛:锦标赛第一场比赛开赛前8天 其他比赛:锦标赛第一场比赛一赛前15天 自行车越野: 锦标赛第一场比赛开赛前8天 场地: 锦标赛第一场比赛开赛前10天 山地车: 锦标赛第一场比赛开赛前10天 (2003年1月1日,2003年1月1日修订) 9.2.005 除非发生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故,凡是报名参加世界锦标赛、但最终未去参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到500至2,000瑞士法郎的处罚。 9.2.006 世界锦标赛每个项目的比赛,国家协会均可最多报两名替补,并最晚于该比赛开赛前三天将替补队员的姓名报给国际自盟。场地比赛是在第一场比赛的48小时前,山地车比赛是在该项目比赛开赛的48小时前。 此外,参加一个小项比赛的运动员可以做同一项目的另外一个小项比赛的替补,而关于替补名单递交的时限仍须遵守。 (2004年1月1日修订) 9.2.007 国家协会须最晚在锦标赛的第一场比赛开赛前的中午将正式参赛的运动员名单报给裁判团。对于每一个公路与山地车项目的比赛,国家协会最晚可于该赛开赛前一天的中午将更换的名单递交。 对于男子精英赛,国家协会必须于开赛两天前的中午将参赛选手名单递交。他们可以同时递交2名修补人员名单,并可在该赛开赛前一晚的20点确定正式参赛人员。替补者在此时间内必须停留在该队的酒店里,否则将不能参赛。 被宣布为血检不合格的选手不能有替补。 (2000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修订) 9.2.008 除非发生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故,凡是已进入正式参赛人员名单但未能参赛者,将被处以500至5,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只有在国际自盟指定的医生诊断为不适合参加比赛的伤害或疾病才能被视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故。
第二节 公路赛
总则 9.2.009 在所有的个人赛中,前世界冠军,或者在奥运会后的第一个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后的两场山地车比赛中,奥运会冠军可以不占本国家协会根据资格体系获得的有资格参赛的人员数目而直接参赛,记分赛与捕捉赛除外。 在所有的公路与山地车世界锦标赛中,前洲际冠军可以不占本国家协会根据资格体系获得的有资格参赛的人员数目而直接参赛。这一便利只适用于洲际锦标赛之后的第一个世界锦标赛。 (2003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修订) 9.2.010 公路个人赛 精英男子 每年的8月15日,将公布一份国家排名,此排名是根据每个国家在个人排名榜中排位最高 的前10名运动员的分值计算得出的。如果在国际自盟个人排名中有排位的选手数目少于3 人,该国家则没有国家排名。 排位1: 在国家排名中排前10名的国家可以报18个选手,其中12个选手正式参赛。 排位2: 在国家排名中排第11至第15名的国家可以报14个选手,其中8人可以正式参赛。 排位3: 在国家排名中排第16至20名的国家可以报8个选手,其中4个可以正式参赛。 排位4: 在国家排名中排第21至30名的国家可以报4个选手,其中2个可以正式参赛。 世界锦标赛的组织国家在每年8月15日出版的国家排名中被视为高一级别排位。 没有出现在国家排名前30位的国家,但在8月15日的个人排名中仍有一名选手进行前500 名,可以报2名选手,其中一名可以正式参赛。如果这样的国家有2个或更多的选手进入8月15日的个人排名的前500名,则其可以报4名选手,其中2名可以正式参寒。 (2002年10月1日修订) 9.2.011 精英男子 国家协会可以将19岁或以上的运动员报名参加精英男子公路个人赛。在这种情况下,该选手不能参加同年度举行的其他个人23岁以下级别公路个人赛。 9.2.012 23岁以下级别 前一年23岁以下级世界锦标赛获得不同国籍的前25名的选手可以为本国获得如下席位:即该国协会可以报10名选手,其中5名正式参寒。其后的不同国籍的10名选手可为本国获得报8名选手,其中4名正式参赛的席位。其他的国家可以报6名选手,其中3名选手正式参赛。 9.2.013 属于商业队的23岁以下级别运动员不能参加23岁以下公路个人赛。 9.2.014 青年男子 前一年青年男子世界锦标赛获得不同国籍的前25名的选手可以为本国获得如下席位:即该国协会可以报10名选手,其中5名正式参寒。其后的不同国籍的10名选手可为本国获得报8名选手,其中4名正式参赛的席位。其他的国家可以报6名选手,其中3名选手正式参赛。 9.2.015 精英女子 每个国家协会可以报12名选手,其中6名正式参赛。 9.2.016 青年女子 每个国家协会可以报18名选手,其中4名正式参赛。
公路个人计时赛 9.2.017 每个国家协会可以报4名选手,其中2名正式参赛. 9.2.018 国家协会可以将19岁或以上的运动员报名参加精英男子公路个人计时赛。。 9.2.019 在条款9.2.018的情况下参加了精英男子公路人个计时赛的选手不能参加同年度举行的其他23岁以下级别公路个人计时赛。 9.2.020 属于商业队的23岁以下级别运动员不能参加23岁以下公路个人计时赛。
场地 9.2.022 最大参赛数目如下表所示:
(2002年1月1日,2003年1月1日修订)
9.2.023 通过世界杯比赛所获得的精英世界锦标赛参赛资格最大数目如下表所示:
(2002年1月1日修订)
自2004年8月26日起文本改为: 通过国际自盟场地选手积分排名获得的精英世界锦标赛资格最大数目如下表所示:
然而,除了团体追逐赛与麦迪逊赛以外,每个国家的资格数限制为最后一站国际自盟世界杯场比赛结束时的场地运动员在国际自盟积分榜上排名最靠前的4名选手。此数目对于团体追逐赛与麦迪逊比赛来说,分别为5支与3支。
9.2.024 精英场地比赛的参赛者须为18岁及以上的运动员。这一点由以下条款9.2.025与9.2.028涉及的资格系统来规范,并根据两场世界锦标赛之间的世界杯赛的结果来明确。 (99年1月1日修订) 9.2.025 每一站比赛按下表所示给予分值:
然而,计算入总分的站数如下所示: 如总站数为5或6站,则计取最好的3站成绩 如总站数为7或8站,则计取最好的4站成绩 如总站数为9或更多站,则计取最好的5站成绩 每名运动员或团体赛中每支队伍所获的总分,将做为该国家获得资格的依据。 如果总分出现平局,则以获得第一名的次数多少为依据,再平局,以获得第二名的次数多少 为依据,以此类推。 9.2.026 根据其在世界杯积分排名的顺序,每名运动员可为该国家获得一个参赛席位,直到该国参赛席位达到条款9.2.022所规定的每个国家的最大参赛数目为止,同时还必须遵守条款9.2.023中规定的每个项目允许参加的最多人数。 对于团体项目,根据该队在世界杯积分排名的顺序,每队可为该国家获得一个参赛席位,直到达到条款9.2.023中规定的每个项目允许参加的最多队数。 (99年1月1日修订) 9.2.027 除了通过世界杯比赛获得资格的运动员以外,根据条款9.2.022与9.2.023的席位规定,以下人员也可以获得精英级世界锦标赛的参赛资格: — 上次精英世界级世界锦标赛后的洲际锦标赛(男与女)个人项目的冠军(包括记分赛和捕捉赛,如果运动员所在国家并未获得资格)。 — 当年世界B级场地锦标赛的冠军(如果该锦标赛在上届精英世界锦标赛举办的日期之后举行)。 (99年1月1日,2003年1月1日修订) 9.2.027 除了要符合条款9.2.026与9.2.027的规定以外,一个国家协会在所有场地项目上所 附则 能参赛的运动员数目,将根据每场世界杯比赛的中代表该国参赛的运动员的平均数,乘以2, 再加1,四舍五入得到最终数字。 场地委员会在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造成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及其替补未能参加世界杯赛时,可以对资格进行分配。对于分配的要求必须在赛后三天内递交。 (2003年1月1日推行,2003年7月4日修订)。 9.2.028 组织者所在的国家协会有权在每个团体比赛中报名参加一支队伍,及在每个个人赛中报名参加一名选手(在通过世界杯比赛结果未能获得资格的情况下)。 每个洲际联合会在每个个人赛中均拥有一张外卡(男与女),包括记分赛(如果运动员在该赛中未能获得资格)。 9.2.028 附则自2003年7月4日废止。
自行车越野 9.2.029 共有精英男子,女子,23岁以下男子及青年男子等级别的世界锦标赛。每个级别每个国家协会均可报8人,实际参赛5人。 (2004年1月1日修订) 9.2.030 世界山地车锦标赛包括五个项目:奥运会制式越野赛(OX)、马拉松越野赛(MX),团体接力赛(TR)、个人速降赛和四人越野赛。 (2004年1月1日推行) 9.2.031 授予世界冠军称号的级别为: 奥运会式越野赛 精英级男子(23岁及以上) 男子23岁以下(19至22岁) 精英级女子(19岁及以上) 青年男子(17和18岁) 青年女子(17和18岁) 马拉松越野赛 男子(19岁及以上) 女子(19岁及以上) 速降赛 精英级男子(19岁及以上) 精英级女子(19岁及以上) 青年男子(17和18岁) 青年女子(17和18岁) 四人越野 男子(17岁及以上) 女子(17岁及以上) 团体接力赛 队伍(17岁及以上) (2004年1月1日推行) 9.2.032 团体接力赛世界锦标赛。每个国家只能有一支队伍参赛。 每个国家队均由一名精英男子、一名精英女子、一名23岁以下男子和一名青年男子组成。然而下列替换是允许的: 精英男子由精英女子或23岁以下男子或青年男女选手替换。 精英女子由青年女子选手替换。 23岁以下男子由精英女子或青年男女选手替换。 青年男子由青年女子选手替换。 上述选手均须已获得世界锦标赛个人速降赛和/或四人越野赛和/或奥运会制式越野赛的参赛 资格。 (2004年1月1日推行) 9.2.033 对于世界锦标赛的团体接力赛,领队必须在赛前召开的领队会后将该队参加团体接力赛的选手的姓名与级别用专用表格填好,并排好其出发顺序交给总裁判长。此后出发顺序不允许再更改。 9.2.034 对于奥运会制式越野赛,速降赛及四人越野赛,根据级别,国家队须遵守一个资格系统,该系统是基于前一年世界锦标赛的排名建立的,见下表:
(2004年1月1日起推行) 9.2.035 对于马拉松越野比赛,各国家队须遵守最多7名男选手、7名女选手的资格系统。其他选手也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2004年1月1日起推行) 9.2.036 世界锦标赛的国家排名是通过计算每个国家排名最好的三名运动员的分数而产生的。这个计分系统是基于每个级别比赛的参赛人数来建立的,最多为300人。如果有100名运动员出发,冠军将获得100分而第100名运动员将获1分。如果一些运动员没有完成比赛,则最后一名选手的分值由其名次决定,而不考虑未完成比赛的运动员。例如,如果100名运动员出发,80名运动员完成比赛,则最后一名选手的得分为21分。 (2004年1月1日修订) 9.2.037 比赛号码牌布须最迟于每名选手的第一场比赛前48小时发出,包括资格赛(速降,4人越野)。团体接力赛的号码牌布须于开赛前一天举行的领队会上发出。 9.2.038 以下项目与级别比赛中,运动员的出发顺序取决于最近一次公布的国际自盟个人排名: 奥运会制式越野赛 精英男子,精英女子,23岁以下男子 速降 精英男子,精英女子,只适用于资格赛 4人越野精英男子,精英女子,只适用于资格赛 对于在国际自盟个人积分榜没有排名的选手,出发顺序按照其所在国家在上一年世界锦标赛 中的排名进行一轮轮的排位,而对于连国家排名也没有的选手则须抽签决定出发顺序。在同队中,运动员的出发顺序取决于其报名的选手顺序。 青年男子速降赛与青年女子速降赛的种子赛,队伍的出发顺序由上一年度该国家在世界锦标赛上的排位决定。无排位的国家则须进行抽签。同队中,运动员的出发顺序取决于其报名的选手顺序。 对于青年男子奥运会制式越野赛和青年女子奥运会制式越野赛,队伍的出发顺序由上一年度该国家在世界锦标赛的排位决定。无排位的国家则须进行抽签。同队中,运动员的出发顺序由本队决定。 (2004年1月1日修订) 9.2.039 当前的世界冠军在奥运会制式的越野赛中须站在起点线的第一位,在速降赛与四人越野赛的资格赛中,须第一个出发。 (2004年1月1日修订) 9.2.040 世界马拉松越野锦标赛的出发位置如下所示: 1)当前的世界男子马拉松越野冠军 2)当前的世界女子马拉松越野冠军 3)当前的男子精英与23岁以下级世界奥运会制式越野冠军 4)当前的女子世界奥运会制式越野冠军 5)当前的奥运会山地车冠军 6)前世界男子精英马拉松越野与奥运会制式越野冠军 7)前世界女子精英马拉松越野与奥运会制式越野冠军 8)前奥运会山地车冠军 9)在国际自盟山地车马拉松越野系列赛排名前50的其他男女选手 10)如在男女国际自盟山地车马拉松越野系列赛排名中未进入前50名,按照其最近的国际自盟山地车越野赛排名顺序决定出发位次 11)在国际自盟山地车马拉松越野系列赛排名51名以后的个人男女选手 12)在男女国际自盟山地车马拉松越野系列赛中无排名者,按其到达比赛地点的先后顺序决定出发位次 (2004年1月1日修订) 9.2.041 领队会的正式语言须为国际自盟的官方语言:法语与英语。 (2004年1月1日修订)
第三章 世界B级锦标赛
9.3.001 每届奥运会前的一年,将举办公路与场地世界B级锦标赛。 (2001年10月8日修订) 9.3.002 国际自盟须于赛前两年,在洲际联合会的建议下将该比赛的组织权授予一个国家协会。 9.3.003 有关组织工作的细节在专用的组织指南中明确列出。承办国家协会须在此指南上签名以证明对其认可。 9.3.004 参加该赛的最小年龄是公路19岁而场地18岁。此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当年年份减去其出生年份。 (2001年2月2日修订) 9.3.005 只有以下国家协会有权参加世界B级锦标赛: 男子公路赛: 在当年1月1日公布的国际自盟国家排名中排在30名以后的国家,然而,在当年1月1 日公布的国际自盟个人排名中进入前500名的选手,和属于商业队的运动员,不可以参加比赛。 女子公路赛: 在当年1月1日公布的国际自盟国家排名中排在20名以后的国家。然而,在当年1月1 日公布的国际自盟个人排名中有积分的选手不可以参加比赛。 男子场地赛: 没有运动员在前一届世界场地锦标赛中获得参赛资格的国家。 女子场地赛: 没有运动员在前一届世界场地锦标赛中获得参赛资格的国家。 东道主国家协会可以参加每一场比赛,但其选择运动员的标准须符合以上条款。 此外,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其他国家协会的参赛,特别是以发展某个国家自行车运 动为目的时。 (2001年2月2日修订) 9.3.006 对于条款9.3.005中提及的每一个赛事,如获得参赛权,该国家协会可以派出由六名选手组成的队伍。 9.3.007 场地比赛的参赛如下表所示: 男子: 争先: 每个国家2名选手 1公里计时赛: 每个国家1名选手 个人追逐赛: 每个国家2名选手 淘汰赛: 每个国家2名选手 记分赛: 每个国家2名选手 凯林赛: 每个国家2名选手 女子: 争行赛: 每个国家2名选手 500米计时赛: 每个国家1名选手 个人追逐赛: 每个国家2名选手 记分赛: 每个国家2名选手 (2001年2月2日修订) |